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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以谁的名义起诉?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31 13:18)    点击:90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所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也要有明确的原告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

网友咨询:

股东代表诉讼是以谁的名义起诉?

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首先应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监督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的补充救济手段,其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股东在公司利益受到相关主体的侵害时,一般不得立即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而应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要求。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但若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时,则可豁免前置程序。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不能提起代表诉讼。

律师解析:

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注意:

1、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

2、原告诉讼请求的确定。

诉因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有所不同,被告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也有差异。在原告人数较少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容易确定,但在人数众多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可能因不同股东选择不同的诉因提起诉讼而出现多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出现这种情形时,应首先由原告股东之间进行协商,推举诉讼代表人,并确定诉讼请求。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公司的原则选择其一进行审理。但提出独立诉讼请求的股东必须能依法单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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